2004年11月26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时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十岁小女孩 打败房产商
萧勇 柯民

  本报讯 衢州市区有位只有10岁的女孩,前不久在父母的帮助下,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将一家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院,要求这家公司收受她359970元钱,这钱是她用于支付房款的,同时要求这家公司履行合同,办理房屋过户手续。近日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支持了女孩的诉讼请求。
  这位姓许的女孩在起诉书中称,2002年3月20日,她和这家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,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坐落于衢江南路一处建筑面积119.99平方米、价款359970元的营业房出售给小许。合同对双方义务及履行期限、方式未作规定。
    2003年3月,小许从房地产公司拿到了房屋钥匙。2004年10月10日,小许的父母拿着房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履行付款义务,可是房地产公司却不收了。小许认为,她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合法成立,双方应该履行。
    11月1日,柯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。在法庭上,房地产公司认为,当时公司与小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。因为小许的父亲原是公司的股东,并任执行监事、工程部经理,2002年5月原公司董事长出事后,由小许的父亲及另两名董事主持工作,其三人担心公司倒闭,自己的股金无法收回,就用公司的名义与各自家属或子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,每人购买本公司房屋一套。小许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房屋的。因此他们认为,这份合同并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,是无效合同。
  综合双方证据,法院认为,刘女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合同中对有些条款虽未作规定,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。原告的诉请理由正当,应予支持。法院遂判决: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,接受小许支付的房款359970元,并协助小许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。(萧勇 柯民)